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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四川人民政府发布文号:川府发[2003]42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以下简称《条例》)自2004年1月1日推行。这是健全国内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大举措,对切实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事故风险,维护社会稳定起着要紧用途。为确保《条例》的贯彻落实,依据《条例》规定,结合我省实质提出如下推行建议,请认真贯彻实行。1、各类企业(含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乡镇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均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简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其职工根据《条例》享受工伤保险待遇。2、国家机关和根据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规范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员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成本。具体方法按劳动保障部、人事部、财政部有关规定实行。其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方法按劳动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有关规定实行。3、全省设区的市根据《条例》规定实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阿坝州继续实行工伤保险州级统筹。甘孜州、凉山州的统筹层次由州政府依据当地实质确定,逐步实行州级统筹。跨区域、生产流动性较大的中央在川行业单位可以采取相对集中的方法异地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具体方法由省劳动保障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其他中央属、省属单位根据属地原则参加所在地工伤保险社会统筹。4、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收。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入支出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别与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成本的支付。统筹区域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卫生、安全监管部门根据以支定收、收入支出平衡的原则,依据工伤保险费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风险程度等状况,根据国家规定提出分类行业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报统筹区域政府批准后推行。费率浮动的具体方法由统筹区域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卫生、安全监管部门根据国家规定制定。统筹区域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费用和主要经营生产业务及工伤发生率等状况,分别确定用人单位的具体交费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适用相应的行业差别费率。用人单位以本单位职工薪资总额为基数缴纳工伤保险费,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交费基数根据统筹区域上年度职工月平均薪资确定。5、统筹区域应打造工伤保险储备金。工伤保险储备金按统筹区域当年实质征收基金总额的5%提取,工伤保险基金结余较多的区域还可从结余中提留部份作为储备金。各统筹区域工伤保险储备金累计不应超越当年应征收基金总额的40%。工伤保险储备金主要用于统筹区域重特大事故的工伤待遇支付。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统筹区域政府垫付。用工伤保险储备金由经办机构提出建议,报统筹区域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储备金的提留比率可伴随经济进步和工伤保险规范健全当令调整,具体调整比率由省劳动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确定。6、职工工伤认定条件、认定管理机构、申请和认定时效、认定程序、举证责任等,根据《条例》第三章与劳动保障部《工伤认定方法》的规定实行。我省原实行的职工伤残性质认定中“比照因工”的有关政策规定,从2004年1月1日起不再实行。7、劳动能力鉴别机构、鉴别标准、申请和鉴别时限、鉴别程序等,根据《条例》第四章的规定实行。省、市(州)劳动能力鉴别委员会由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与用人单位代表组成,劳动能力鉴别委员会下设专门办事机构并打造医疗卫生专家库。劳动能力鉴别委员会办事机构由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四川劳动能力鉴别工作流程由省劳动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劳动能力鉴别怎么收费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